中国海洋大学海洋与大气学院2025年推荐本科应届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陈霖锋发布时间:2024-08-19浏览次数:10


根据《中国海洋大学推荐本科应届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修订)》(海大教字〔20219号)相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海洋与大气学院2025年推荐本科应届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实施细则。

  1. 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教授代表组成的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推免工作,推免工作具体事务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学院成立以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本科教学工作、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教师代表为成员的学院推免工作组,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推免工作组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推免工作。具体名单如下:

组  长:王曙光、林霄沛

副组长:黄  菲、陈  旭、曹  娟

组  员:李  春、孙  建、王  海、李子光、杨海源、孙  惠、丁  扬、王  楠、李静凯

  1. 推免类别与申请条件

按照《中国海洋大学推荐本科应届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修订)》(海大教字〔20219号)执行。

  1. 推免名额

学院参照学校下达的推荐名额,综合考虑专业人数、学生综合成绩、学科建设水平等方面因素确定各专业推荐名额。研究生支教团推免生、在校研究生辅导员推免生、国防科工单位补偿计划推免生推荐名额由学校另行下达。

  1. 推免遴选指标体系

推免工作注重对学生本科学习阶段的过程性评价,将本科学习阶段平均成绩作为最基础的遴选指标,不再专门组织遴选推免生的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

将学生参军入伍服兵役、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符合全面发展价值导向因素纳入学生推免遴选指标体系,综合评价学生各方面表现。

各遴选指标认定及加分规则:

  1. 以学生本科阶段平均学习成绩作为基础性遴选指标,由学院据实统计确定。

  2. 学生参军入伍服兵役者,经武装部审核认定,在平均学习成绩的基础上增加10分。

  3. 学生科技竞赛获奖、获得的科研成果、发表学术论文,由学校统一组织认定、确定加分分值,分值最高不超过 8分。

4. 学生在某一指标符合多项加分情况时,只能选取一项;学生在平均学习成绩基础上总加分超过10 分时,按10 分计算。

  1. 推荐程序

(一)排名测算

学院测算各专业学生前三年平均学习成绩并排名,公示期不少于3天。成绩测算方法如下:

1.各专业前三年平均学习成绩计算及排名包括所有在籍在校学生,每名学生只有一次参与成绩排名的机会。由学校下文正式公布的转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在转入专业进行平均学习成绩的计算与排名。

2.推免生推荐条件中平均学习成绩包括前三年专业教学计划中要求的全部必修课。根据培养方案要求,海洋科学专业学生还需计算“流体力学II”和“动力气象学”两门课程成绩,大气科学专业学生还需计算“流体力学II”课程成绩。

3.所修外语类课程若超过8学分,大学英语三和四必须计算,其他科目按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计算满8学分的成绩。所修体育课若超过3门,按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计算前3门的成绩。

4.五级制给分的课程如下赋分计算:优秀=90,良好=80,中等=70,通过=60,不通过=50。两级制给分的课程如下赋分计算:通过=85,不通过=50

5.每门课程只计算第一次修得的成绩,重修成绩或补考成绩不计。

6.申请推免生应符合以下要求:平均学习成绩80分以上(含);“流体力学Ⅱ”课程必须修读并通过;海洋科学专业学生还必须修读并通过“动力气象学”课程;大气科学专业学生还必须修读并通过“物理海洋学”课程;通识限选课程至少修满3门,外语类课程至少修满8学分,体育类课程至少修满3门。课程出现不及格情况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推荐条件的,同样具有申请推免生资格。

(二)个人申请

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未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者视为放弃。每位申请者仅可申请推免生中的一种类型。

  1. 资格审查

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审查学生的申请材料与推荐资格。

  1. 遴选认定

学院、学校组织遴选指标加分的认定,形成综合评定成绩,综合评定成绩=前三年平均学习成绩+推免遴选指标加分。

(五)确定拟推荐名单

学院按照学校推免办法和本单位推免细则,依据推免遴选指标体系对学生在本专业内进行综合排名,结合专业的推荐名额,拟定推免生推荐名单。

(六)公示

学院将拟定的推免生推荐名单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有异议,可向学院党委反应。

  1. 报送

公示期满后,学院将拟推荐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

  1. 管理与监督

学院将加强对推免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推免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对在推免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即取消其推免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其录取资格或学籍,并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1. 附则

本细则根据现行培养方案制定,由海洋与大气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洋与大气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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