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与大气学院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发布者:高鹏发布时间:2023-08-21浏览次数:10

海洋与大气学院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中国海洋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洋与大气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学院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方面,旨在通过树立目标、明确导向,激发学生成长成才的内生动力。

第四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由思想政治素质测评、科学文化素质测评、发展性素质测评三项组成,采取定性与定量结合、自评与他评结合的方法评定。

第五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及各单项测评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等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5%,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六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测评内容

第七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由思想政治素质测评成绩、科学文化素质测评成绩、发展性素质测评成绩三项加总得出。其中科学文化素质测评成绩占比70%,思想政治素质测评成绩占比15%,发展性素质测评成绩占比15%

第八条 思想政治素质测评包括思想道德、行为规范两个方面。思想政治素质测评成绩=评议分+加分-扣分。

1.思想道德主要包括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弘扬民族精神、增强集体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加强品德修养、发扬奋斗精神、培育审美情趣等。行为规范主要包括学生模范遵纪守法、爱校荣校、具有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积极参加劳动、增强网络素养等。

2.思想政治素质测评成绩由学院团委书记或辅导员、班主任和班级同学共同评议得出。评议分满分为100分,评议分中学生占比60%、学院团委书记或辅导员占比20%、班主任占比20%

3.思想政治素质加分参考标准:

1)评优加分

在测评学年内,被评为国家优秀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者及全国五四青年奖章获得者,加10分;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者,加6分;被评为校级优秀党员、获校五四青年奖章者,加6分;被评为校级杰出青年志愿者,加4分;被评为校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青年志愿者、助学公益之星、优秀朋辈榜样、军训教官、军训教官助理,加3分;被评为校级团的活动积极分子,加2分;学院“党性修养活动”优秀学员者,加1分。荣获多项称号者,加分以最高分计、不叠加。

2)青年大学习考评加分

在测评学年内,青年大学习在规定学习时间内参学率达100%,加3分;青年大学习在规定学习时间内参学率达80%及以上,加2分。

3)学院日常考考评加分

在学院日常工作和集体活动中表现积极者,根据学院具体规定执行加分,学院日常考评加分不超过8分。

4)宿舍考评加分

根据学校社区的宿舍卫生检查成绩,测评学年内宿舍卫生成绩全年满分宿舍的成员,加2分。

5)班级(团支部)日常考评加分

经学院团委和班主任批准,班级(团支部)集体活动表现优秀者可酌情加分,加分不超过3分。

6)好人好事受到校、院级正式表扬(形成文件)者,加1-3分。

4.扣分参考以下标准:

1)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思想政治素质测评成绩按0分计。

2)在测评学年内,青年大学习在规定学习时间内参学率未达50%,扣1分。

3)受到学院通报批评,思想政治素质测评成绩扣10分。根据学校社区的宿舍卫生检查成绩,测评学年内累计5次以上(含5次)不及格(低于60分)扣20分,累积3-4次不及格扣10分,使用违章电器、留宿外校人员、未经批准夜不归宿、饲养宠物和其他宿舍卫生成绩较差的情况酌情扣3-10分。学生未办理校外住宿申请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一经发现,进行院级通报批评。

4)诚信程度差、无故不参加校院集体活动、无故不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文明不道德行为者,酌情扣1-5分。

第九条 科学文化素质测评仅针对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内的课程(含体育课),且只计算原始成绩,重修、补考成绩不予计算。

科学文化素质测评成绩为∑(i科成绩×i科学分)/∑(i科学分)。旷考课程按照0分进行计算。

采用二级制计分的课程,合格=85,不合格=50分;采用五级制计分的课程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0分。

测评学年内任一学期获得学分少于12分者(休学除外),取消其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和学习进步奖学金获取资格。

缓考成绩自动进入下一学期所在学年进行计算。

学籍在海洋与大气学院但正转专业学生,由领导小组参考学生在拟转入专业的学习成绩排名,确定其在本专业相应的排名和成绩。

第十条 发展性素质测评包括身心素质、社会工作、实践活动、创新创业活动四个方面。

发展性素质测评成绩=基础分+加分。学生发展性素质测评基础分为60

1.身心素养加分参考标准:

1)在市级以上体育比赛中获前6名者,按照名次分别加876543分;校级体育比赛获前6名者,分别加654321分;院级体育比赛获前4名者,分别加4321分。

注:以团队参赛的,主力队员加相应名次的满分,非主力队员加分减半。

2)学院足球队、篮球队、啦啦操队、健美操队若当年代表学院参赛,主力队员统一加3分,非主力队员加2分,获得成绩另外加分;校(院)辩论队若当年代表学院参赛,主力加3分,非主力队员加分1分,获得成绩另外加分;校运动会代表学院参赛的集体项目队员统一加1分。其余代表学院的参赛队伍酌情加分。

3)参加文化艺术活动获全国一、二、三等奖分别加876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43分;获校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分。比赛形式为网络答题赛的文体活动加分减半。

4)积极参加学校大型文艺演出活动、担任校级大型晚会主持人者,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加1分,参加校级文艺活动加分上限为2分,获得成绩另外加分。

4)身心素质加分上限为12分。

2.社会工作加分参考标准:

1)校院两级兼职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加8分;党支部书记、班级主要学生干部、社团第一负责人、学生会副主席加6分;社团其他负责人、学生会部长加4分;班级非主要学生干部、社团部长或者担任其他社会工作有突出成绩加3分;学生会优秀干事(评选比例不超过干事人数10%)加1分;宿舍长若积极承担相应职责加1分。

2)学生组织荣获学校标兵分会、优秀分会,学生干部加分分别按1.5倍和1.2倍加分;班级(团支部)荣获省级荣誉称号班委按照1.5倍加分、班级(团支部)荣获校级先进班集体标兵或红旗团支部称号班委按照1.3倍加分、班级(团支部)荣获校级先进班集体或先进团支部称号班委按照1.2倍加分。

3)干部任职加分以最高分计、不能叠加。干部任职需满一年,干部任职满半年但是不满一年,酌情加分;干部任职不满半年,不加分。

3.实践活动加分参考标准:

1)积极参加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校级合格结项团队队长加1分、队员加0.5分;校级优秀结项团队队长加2分,队员加1分;山东省优秀实践团队队长加3分,队员加2分。以上加分取最高分,不累加。荣获省级优秀实践个人可在团队加分基础上叠加2分,荣获校级优秀实践个人可在团队加分基础上叠加1分。

2积极参加志愿者活动,测评学年内累计工时[10,20]小时加1分,(2040]小时加2分,40小时以上加3分。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加分上限为4分,参加其他志愿服务活动加分上限为2分。志愿活动加分累加不超过4分。

3)积极参加学霸讲堂活动,测评学年内获评“优秀讲师”的学生加4分,其他参与学霸讲堂学生累计课时超过10课时加2分。

4)班级(团支部)日常考评加分

经学院团委和班主任批准,班级(团支部)集体活动制定相关考核制度,对表现优秀者可酌情加分,加分不超过2分。

4.创新创业活动加分参考标准:

1)积极参加学院认定的科技竞赛获奖者加分。获国家级特等奖的前三名作者依次加1098分,获国家级一等奖的前三名作者依次加876分,获国家级二等奖的前三名作者依次加654分,获其他国家级奖项的个人可以加3分。比赛形式为网络答题赛的科技竞赛获全国特、一、二、三等奖者依次加4321分。参加科技竞赛获省级特、一、二、三等奖者依次加5432分;获校级特、一、二、三等奖者依次加3210.5分。比赛形式为网络答题赛的科技竞赛获省级奖项者加2分,获校级奖项者加1分。同一成果所获奖项按最高分加,不累加。

2)积极参加学校学院认定的学科竞赛(数学、英语、物理等) 获得国家级特、一、二、三等奖的学生依次加4321分,获得省级特、一、二、三等奖的学生依次加3210.5分。比赛形式为网络答题赛的学科竞赛获国家级、省级奖项,相应等级奖项加分减半。同一比赛同时获国家级和省级奖项不累加,按最高奖项加分。

3)积极参加全国大中专学生海洋知识竞赛,全国一、二、三等奖分别加876分。中国海洋大学海洋知识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加654分。各级海洋竞赛加分取最高分,不累加。
4)积极参加中国海洋大学本科生研究发展计划(OUC-SRDP)顺利结项,获得“优秀”结项项目负责人加3分,成员加2分;获得“合格”结项项目所有成员加2分;项目入选“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并获得“优秀”结项项目负责人加4分,成员加3分;项目入选“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并获得“合格”结项项目负责人加3.5分,成员加2.5分。

5)以中国海洋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论文被SCISSCIEI等收录或以第一发明人取得发明专利等研究成果,测评期内向学院委员会提交成果,学院委员会评定后,酌情1-8分。

6)参加学校学院认定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国家级特等奖的前三名作者依次加1098分,获国家级一等奖的前三名作者依次加876分,获国家级二等奖的前三名作者依次加654分,获其他国家级奖项的个人可以加3分。参加学校认证的创新创业大赛获省级特、一、二、三等奖者依次加5432分;获校级特、一、二、三等奖者依次加3210.5分。注册成立公司并实际运营,公司前三位核心成员分别加321分。注册多个公司的,加分取最高分,不累加。同一成果所获奖项按最高分加,不累加。

第三章 测评机构与程序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审核监督本单位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处理测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党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系主任、教师代表、学院团委书记和相关辅导员担任组员。

第十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以班级为基本单位组织进行。各班级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班委代表和其他学生代表组成的测评工作小组,测评工作小组中的学生数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

第十三条 学院领导小组负责对班级素质综合测评初步测评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

第十四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应在班级、学院两级进行公示且在学院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学生对素质综合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领导小组提出异议申请,学院领导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作出处理、给予答复;若学生对学院领导小组处理、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学生工作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作出处理、给予答复。

第十六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结束后,学院领导小组应及时录入学工在线系统;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记入个人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科学文化素质测评的学业成绩由教务部门提供;外出交流学习学生应于测评学期开始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成绩兑换、学分认证等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原则上在学生学籍所在学院进行。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在测评学年内于中国海洋大学学习。

第二十条 学生在测评学年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原则上当学年(考试违纪处分的以违纪事实发生学年为准)思想政治素质测评等级认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为当学年学生奖学金、荣誉称号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630日起执行,由海洋与大气学院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