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海洋大学优秀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中国海洋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和《中国海洋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籍在海洋与大气学院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基础上进行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学校设立的优秀本科学生奖学金、社会捐赠奖学金的评审。
第四条 学生奖学金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覆盖面广、高额不兼”的原则,按照自下而上、民主评选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评审基本条件
第五条 学生奖学金评审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政治表现突出;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当学年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处分已解除;
3.学习勤奋刻苦,坚持“求是、求博、求精、求新”的学风;
4.积极参加社会工作、课外实践、创新创业等活动,不断增强综合素质;
5.当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及各单位测评结果均应为“合格”及以上。
6.中外合作办学学生,测评学年内于中国海洋大学学习。
7.学生申报各类奖学金,均需满足上述基本条件。
第三章 奖学金及评审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条件: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科学生。每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需要符合第二章中的基本条件。
2.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当学年学业成绩排名和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10%,无不及格科目,有缓考科目应在国家奖学金答辩时向评委说明。
对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30%(含30%),同时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审核盖章确认。
“表现非常突出”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并经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并经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经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条件: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每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需要符合第二章中的基本条件。
2.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当学年学业成绩排名需列专业前35%。
3.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考评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条件:
1.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中国籍本科学生。每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为6000元/人。申请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需要符合第二章中的基本条件。
2.申请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当学年学业成绩排名和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15%(含15%),无不及格科目,有缓考科目应在国家奖学金答辩时向评委说明。
3.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对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学业成绩排名和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30%(含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由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审核后加盖公章。
第九条 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条件
1.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每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申请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需要符合第二章中的基本条件。
2.申请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科目,当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专业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对于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
3.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考评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
第十一条 综合类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秀、全面发展的学生,包括特等奖学金和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
1.特等奖学金每学年全校获奖人数一般为10人,由学校统一组织评审,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
当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排名班级5%有资格申请特等奖学金。
2.一等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学院参评学生总人数的5%,奖励标准为3000元/人;
3.二等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学院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0%,奖励标准为2000元/人;
4.三等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学院参评学生总人数的20%,奖励标准为1000元/人。
申请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当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需排名班级前50%。综合类奖学金的各项奖学金之间不可兼得。
第十二条 单项类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习学业等方面取得较大进步或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包括学习进步奖学金、文体活动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和创新创业奖学金。
单项类奖学金总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全院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0%,奖励标准为1000元/人。单项类奖学金与综合类奖学金不可兼得。
1.学习进步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取得较大进步的学生。
申请学习进步奖学金,科学文化素质测评成绩在专业内较上一学年进步幅度不低于15%。
2.文体活动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各类文艺体育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评选标准参考《海洋与大气学院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中关于身心素养和积极参加学校文化艺术活动加分。
3.社会实践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各类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和社会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评选标准参考《海洋与大气学院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中关于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的加分。
4.创新创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各类科研学术、创新创业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评选标准参考《海洋与大气学院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中关于创新创业活动的加分。
第四章 评审机构与程序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审核监督本单位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处理审核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学生奖学金评审以班级为基本单位组织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奖学金评审结果应在班级、学院两级进行公示,学院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学生对奖学金评审(推荐)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领导小组提出异议申请,领导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作出处理、给与答复;若学生对学院处理、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复议申请,学生工作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作出处理、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 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结束后,学院领导小组及时将评审(推荐)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复核备案。本科学生奖学金直接发放到学生个人账户,并由学校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30日起执行,由海洋与大气学院领导小组负责解释。